原告:北京雷鼎金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兰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海,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旗,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抉择(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吴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宁,北京都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雷鼎金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抉择(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审理中,北京雷鼎金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北京雷鼎金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雷鼎金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北京雷鼎金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审判员:王凌冰
书记员:丁莉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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