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鹿之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金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钺翰,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婉璐,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必客乐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ANTHONY.FRANCOIS.YANNICKLECORRE(安乐国)。
被告:必客乐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定西店,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负责人:王菊。
原告北京鹿之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必客乐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必客乐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定西店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原告北京鹿之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北京鹿之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鹿之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孙 谧
书记员:沈伟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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