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洋国家精馏技术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刘耀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晓筝,天津全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某化工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诸慎,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洋国家精馏技术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浦某化工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北洋国家精馏技术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洋国家精馏技术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刘景锋
书记员:徐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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