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匡华伟,男,1970年8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朱菊兴,男,1959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书洪,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匡华伟与被告朱菊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许国强
书记员:邵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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