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匡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11987********,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镇**村**号,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里**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8日经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1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匡某某在本市海港区以能为被害人颜某某儿子办理转学办由,诈骗被害人颜某某人民币25000元。
被告人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个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宝忠
2020年7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匡某某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本案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告知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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