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匡某某,男,1983年02月05日1983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329021983020500394329021983********,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菱角山零陵路528号水口头35号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路**号**号。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拘留,同年10
月30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匡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
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6日,山东格仑特电动科技有限公司出纳赵健健被他人冒充公司总经理李明华诈骗公司资金200万元。被告人匡某某伙同付强(另案处理)将格仑特电动科技有限公司被
诈骗资金分散至十四个银行卡中,后在广东省珠海市各大银行取现27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视听资料;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匡某某明知他人资金系犯罪所得,仍然协助在银行账户之间划转,并帮助转移资金,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
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浩博
2020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匡某某现羁押于沂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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