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区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甜,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官振鸣,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伍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
原告区某某与被告伍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案情需要,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吴文静
书记员:黄秉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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