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Z823号
被告人区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406231978********,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街**巷**号。2002年1月30日因盗窃被顺德区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处以劳动教养一年。2003年9月12日因犯抢劫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9年刑满释放。2020年5月13日因为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区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可能导致的后果,2020年7月2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区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2日1,被告人区某某在佛山市禅城区创意产业园格莱美汇酒吧喝酒后,去到酒吧旁停车场内借酒生事无故脚踢、手打、石头砸等方法损坏被害人欧某某、林某某二人小汽车,造成被害人欧某某的号牌为粤E81****的启辰牌小汽车、被害人林某某的号牌为粤XW****的宝马牌小汽车不同程度受损。被害人及保安上前阻止,被告人欧某某企图追打保安和被害人,并乱扔共享自行车。经鉴定,两车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20721元。民警接报到场后将被告人区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林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区某某;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被告人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于2020年8月17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区某某无事生非,随意毁坏他人财物,损失价格为人民币20721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区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小鸥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区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3张;
3.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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