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十又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支震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龙杰,上海通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加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沈莹莹。
原告十又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加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原告十又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十又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十又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十又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吴盈喆
书记员:杨 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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