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千峡湖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
法定代表人:张幼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亦肖,上海市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帆,上海市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服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康桥东路XXX号XXX号楼XXX层。
法定代表人:周成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俊,男。
原告千峡湖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服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千峡湖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5,900元,由原告千峡湖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赵传伟
书记员:蔡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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