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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与上海意智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山北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王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俊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意智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广纪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朱杰人。
  2018年6月1日,申请人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上海意智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其负有到期债务不能清偿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本院收到申请后,依法通知了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系注册于本院辖区内的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注册资金为95.73万美元,朱杰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经营期限为2006年6月10日至2016年6月9日。
  申请人称其于2006年2月16日起至2009年3月26日期间陆续向被申请人出借款项1,204,140元,经多次催讨,被申请人未能返还。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主张的该些借款债权无异议,并称公司经营不善,截至2017年7月31日账面资产总额为105,302.17元,负债总额4,817,433.90元,确已资不抵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破产清算的申请。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负有债务并无异议,故申请人已具备申请破产清算的主体资格。且,从被申请人当前的财务状况来看,被申请人确无清偿到期债务之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上海意智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沈文宏

书记员:张士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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