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华中兆,男,195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正权,上海庄正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绿蘅,上海庄正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守珍,女,195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华中兆与被告王守珍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中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正权、华绿蘅,被告王守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中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拆除悬挂于被告位于本市徐汇区蒲汇塘路163弄泰德苑小区4号901室住所地阳台外内容为“造谣污蔑华中兆”的横幅;2.判令被告在本市徐汇区蒲汇塘路163弄泰德苑小区4号底楼楼道外张贴道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8,0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31日,被告突然在其居住的本市徐汇区蒲汇塘路163弄泰德苑小区4号901室阳台外墙面拉起巨大的横幅,内容为“造谣污蔑华中兆”,其矛头直指时任泰德苑小区业委会主任的原告华中兆,为此不明真相的群众议论纷纷,对原告造成很大的心理压力,也影响了原告的日常生活来往。经社区居委会及民警出面做被告工作,但始终无成效。为使原告名誉权不再受到侵害,故提起本案诉讼。
王守珍辩称,被告弟弟王某某是泰德苑小区业主,其将小区住房出租,2015年9月25日,因出租房维修宽带需要小区物业开机房门,而物业要求王某提供租房合同等,为此双方发生争议,被告当时参与和物业进行交涉,期间王某与物业人员发生争执及打架,物业人员报警后双方至派出所处置。该事件发生不过半小时,原告即向其它业主发送了内容不实短信,次日又发送了电子邮件,对该事件情况及被告的言行作了不实陈述并偏向物业一方,之后有业主又将上述电子邮件截图发送至小区微信群中,原告还在小区内口头宣传不实情况。事后在居委会调解时,原告承认发送了前述邮件和短信,但在被告警告其如不道歉则要拉横幅讨公道的情况下,原告仍拒绝向被告赔礼道歉,故被告于三个月后的2016年1月挂出了内容为“澄清事实华中兆”的横幅,但原告并未理睬,时隔两年该横幅破损,故被告更换了内容为“造谣污蔑华中兆”的横幅。被告认为,在案涉事件中,被告与王某系两个独立的小区业主,原告混淆是非,利用职权对被告造谣污蔑、侮辱被告及家人且拒不道歉是被告拉横幅的原因,被告系出于无奈而采取的权利救济行为,且横幅内容未对原告进行侮辱诽谤。如原告能向被告赔礼道歉,被告也会向原告道歉并撤下横幅,但不同意对原告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均系本市徐汇区蒲汇塘路163弄泰德苑小区业主,原告原系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被告弟弟王某某为泰德苑小区业主(4号楼302室)。
2015年9月25日,王某夫妇因物业服务事宜而与泰德苑小区物业管理人员在物业办公室内发生纠纷及肢体冲突,当时王守珍在现场,冲突中王某与三名物业管理人员均受轻微伤。事发当日,王某夫妇及王守珍接受了公安机关对事件情况的询问。
事发不久,泰德苑小区微信群中传出一份手机短信截图及一份电子邮件截图,其中手机短信截图反映,短信发送方为“华中兆”,短信两条,一条内容为“姚经理,我现在居委王书记处,已和唐副总说过,正要与邱警官通话。保持联系。华”,其下一条内容为“今天下午获悉姚经理等三位物业人员被拖欠一年物业费的王守珍一家三人无理殴打受伤,现已报110三人去验伤。我已向居委杜、王书记、派出所邱警官报告,要求警方依法查处。刚回小区和新华、严滨等沟通信息。在此,代表泰德苑业委会对因公受伤的物业姚经理等三人表示慰问。并请联源唐副总维护员工利益,关注泰德苑事态发展。特此通报。华中兆”。电子邮件截图反映,邮件题为《2015年9月25日泰德苑王守珍一家三人殴打物业人员事件通报》,发件人为“KK”,收件人为“jinnlee”等13人并抄送“华中兆”,邮件发送时间为“2015年9月26日下午2时48分”,邮件内容主要为:“首先代表泰德苑业委会向战斗在第一线的联源物业人员致敬!向昨天(周五)下午被王守珍家人殴打致伤的三位物业人员表示亲切的慰问”“如各位所知,昨天周五(XXXXXXXX)下午4时左右,4号楼业主王守珍和王某夫妇(王守珍的弟弟和弟媳)三人到物业姚经理办公室(姚和施翔正在谈工作),当面质问姚经理,为何物业工程人员不马上到王某的租户家(4/302业主王某已将其房屋出租,一年未交物业费且不提供电话)帮助解决宽带问题。姚解释,因工程人员正按工作计划在别处工作,请她们稍等…。在交谈中,王守珍首先开腔用脏话谩骂物业经理,‘侬是戆大啊…’。此时,在一旁的物业老施同志实在看不下去了,劝解王氏,有话好好讲,不要骂人。然而,王某却冲上前,对老施鼻梁上就是一拳(后经验伤为鼻梁轻度骨折)。姚(和闻声而进入的赵保安)见状马上上去劝架,这时,王氏三人又将姚经理颈部和赵保安面部拉伤(长指甲所为,有照片为证)。”“而我和新华则在小区会所门口听1/2605的养小狗老太和3/301的穿花衣裳老太的诉说,她们都十分同情被打伤的物业人员,告诉我,‘伊个姚经理和保安身上才是血啊,哪能有迪种家打人格业主格拉?!太阿拉泰德苑格照势嘛’…”“在警署,王某之子仍扬言,出门要打物业姚经理,当即遭到警察呵斥。我获知此情况后,当即打电话给邱警官,请他警告王守珍一家,不要昏了头,如果他家胆敢再打物业,要么法庭见,要么小区正能量业主将他家赶出泰德苑!”“本人以为,联源物业是我们广大业主邀请来为我们业主服务的,极少数像王守珍这样的流氓业主(如上周五0918下午,拖欠一年物业费的1/705女业主刘幼玉,直冲会所办公室,当着新华和我的面大声辱骂姚经理,终被新华加我等之配合的强大气势所压倒;上周六0919上午,刘幼玉又在汇站街门卫发飙,谩骂保安,险些被保安扇耳光而中止谩骂),非但不交物业费,还时常出口成‘脏’,谩骂侮辱物业。其实质,是她们不想让物业为广大业主提供公平的优质服务,而要物业为她们提供免费的特殊服务,她们要像寄生虫一样吃好的喝辣的吸别人的血(这都是当年香港顿肯物业迁就、惧怕这些刁民,长期忍气吞声、委曲求全的结果)。本届业委会成员,将主持正义,秉公办事。并承诺:要让物业人员有尊严地为广大业主提供优质服务。业主与物业人员在人格上是平等的。小区没有特殊公民,在法规面前人人平等”“事情还没有结束。据悉,王守珍一方面在她们的负能量业主群散布不实之言;另一方面,又开出软当,想与被打物业人员私下了结此事。更为可笑的是,王守珍的弟弟王某之子,昨天下午还扬言要打物业姚经理,而晚上,当姚经理当面邀请王某之子‘过来打呀’,结果,迪只上海小赤佬又缩特了,一点腔调也没有。嗨,可怜又可悲的王守珍、王某兄妹啊!如果她的老爸(当年的宝钢党委书记)在九泉有知,一定会让我等帮他好好教训一下他的不肖子孙,因为无奈啊,如今王守珍、王某兄妹的老妈白发苍苍、年事已高,已管不住她们喽”,邮件落款为“祝各位中秋节快乐!华中兆”。
被告获悉上述短信和邮件内容后,认为作为时任业委会主任的原告在小区内散布不实言论对被告进行污蔑诽谤,故与原告交涉,经协商处理及第三方调解不成后,被告于2016年1月在其居住的泰德苑小区4号901室房屋外墙面拉起了内容为“澄清事实华中兆”的横幅,至2017年10月其房屋装修。2018年1月被告在原处又拉起了内容为“造谣污蔑华中兆”的横幅,至今。
2018年3月13日,上海市徐汇区徐家汇街道文定居民委员会(经办人为居委会调解人韦铭)曾出具情况说明,载明“本居委会曾于2015年9月至2016年1月期间就关于泰德苑业主华中兆于2015年9月25日和9月26日发的两份邮件事件引发同小区业主王守珍拉横幅纠纷经多次进行双方调解。因双方各自不肯退步最终协调不成”。同日,上海市徐汇区徐家汇街道文定居民委员会并在前述被告提供的案涉手机短信截图及电子邮件截图上盖章,由韦铭签字。
另查,2016年5月,上海联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源物业公司)诉至本院要求王守珍支付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以及因拖欠物业服务费而需支付的违约金。该案中,王守珍辩称,其并非无理由地拒付系争物业服务费,而是基于:(一)联源物业公司未全面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的义务、有错在先,具体表现在:1、未做到对物业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和维修服务,如未做到每年二次以上对房屋结构进行检查,有损坏的及时修理,造成其家因外墙开裂而长期漏水,多次报修至今无结果;2、未做到对公共部位的监管,致使另案被告王某家中两辆豪车多次被划损;3、未做到保持公共部位门窗完好;4、未做到墙面、地面、面砖平整不起壳、无缺损;5、进驻小区一年多未通过游泳设备的检验,致使有关职能部门开出责令停止使用单而使业主不能正常享用小区的游泳池,转而向小区外的其他泳池经营场所,提高了业主的游泳成本;6、未做到对电梯轿厢整洁、电梯内违规广告、涂鸦广告及卫生状况不良,严重影响业主的生活品质。(二)未对公共区域卫生和绿化尽到良好的维护和养护义务,如未做到小区绿化全面覆盖泥土,至今仍有大量裸露泥土,还有树木枯死、杂草丛生现象。(三)未对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尽到维护义务,具体表现在:1、未按要求做到地面、墙面、门窗、屋顶目视无灰尘、无污迹,无蜘蛛网;2、未做到道路、地面、地下车库、绿地等目视干净整洁、无杂物,未做到垃圾滞留时间不超过一小时;3、未做到垃圾房、垃圾桶等周围的干净整洁。(四)未对公共区域秩序和安全维护和养护尽到义务,具体表现在:1、有的保安人员责任性不强、态度松懈,当值期间不符合站姿和坐姿的要求,保安人员经常没有做到24小时双人值班,还时常发生深夜睡觉和离岗事情,给小区带来严重安全隐患,小区内也时常发生失窃事件;2、对外来人员管理不严,经常发生上门推销等干扰业主正常生活的行为;3、巡视不彻底,墙面起壳、楼道灯坏、外来人员、乱停车、垃圾等情况常常未被发现或者根本就忽视;4、消防安防设施未到位,楼宇对讲可视系统、住户报警系统等未按合同实施,每年也没有按合同规定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习;5、车库没有得到很好的管理,如照明、杂物堆放等,车辆也没有做到停放有序,常常堵道。(五)未对物业使用禁止性行为的管理尽到组织义务,表现在:对装修人员管理不来,未落实小区管理措施,装修不按规定时间,各种装修噪音,垃圾乱堆,货梯客梯使用混乱等。(六)未对物业综合管理服务尽到义务,表现在:1、未按要求实行重大事项的中英文书写通告;2、未按要求建立与全体业主网络交流平台;3、未按规定每年对业主进行一次满意的情况测评,每年组织二次以上的社区活动等;4、未按规定时间定期公布财务账目等。(七)未遵守合同第二十条中的第(二)条。此外,其因家中多处墙面渗水,曾于2015年春节前后向联源物业公司报修,2015年4月、5月期间亦曾向联源物业公司报修;2016年6月、7月期间其又向联源物业公司报修,联源物业公司派维修工上门检查后,告知其向领导汇报后回复,但之后即不了了之,显然联源物业公司未尽到该尽的责任。综上所述,联源物业公司自进驻泰德苑小区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后,一直存在明显的瑕疵和过错,故其只同意向联源物业公司支付70%的物业服务费。该案经本院审理后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判决,认定:联源物业公司已按约履行了物业管理服务义务,王守珍作为接受服务的业主,理应支付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王守珍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联源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不达标足以导致物业费的减免,故其要求按70%比例支付依据不足;王守珍不支付涉案期间物业服务费事出有因,因此联源物业公司要求王守珍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审理中,原告对在案被告提供的手机短信截图及电子邮件截图的真实性予以否认,其认为:事发后本人通过电话和短信等方式与他人有过联系,但没有发过在案被告提供的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从被告提交的上述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截图内容来看,首先,其作为电子证据未进行过公证不属于有效证据,相关微信截图内容可以被伪造变造。其次,其并非原告所写,其中电子邮件系他人所发、抄送原告,不能证明来源原告,短信内容也与原告所发的不一致,且不存在侵害原告名誉的言语。再次,居委会在被告提供的截图上盖章属不负责任的做法,也超越了其职责范围,而韦铭并非居委会主任。最后,短信和邮件内容也没有捏造事实,造成被告社会评价降低。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主张其悬挂横幅的起因是原告在2015年9月25日王某与小区物业发生冲突后发送手机短信及电子邮件对被告进行了不实指责和侮辱,原告则否认被告指称的短信和邮件是其撰写发送,对此争议本院认为,从在案被告提供的短信和邮件内容来看,其是以原告的口吻撰写并发送给小区物业方,小区所在上海市徐汇区徐家汇委员会于2018年3月13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其在被告提供的短信和邮件截图上盖章的行为,也证明了根据居委会人员调解中所了解的情况该两份文本是原告所发,在案原告仅凭其单方否认而未提供证据反证该两份文本非其所写,故对其主张本院难以采信。从在案证据可以认定争议的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系原告撰发给物业方并由小区相关人员流传出。
关于本案被告是否应承担名誉权侵权责任问题。本院认为,原告作为时任小区业委会主任,在2015年9月25日事件发生当日及次日即发送了争议的手机短信及电子邮件,在未经认真核实情况下其内容明显偏向物业一方并指责被告参与殴打物业人员,同时在电子邮件中原告还指称被告是“流氓业主”“像寄生虫一样吃好的喝辣的吸别人的血”“刁民”“不肖子孙”等,侮辱了被告人格。虽然原告只是发给了特定人员,但其应预见到在小区部分业主与物业、业委会矛盾尖锐的情况下,争议短信、邮件内容会在小区内流传,从而造成对被告合法权益的侵害。故被告在原告不愿意承担相关责任的情况下先后悬挂“澄清事实华中兆”“造谣污蔑华中兆”两幅横幅的行为事出有因、主观上亦不存在侵害原告名誉的故意,难以认定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本案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在其住处高楼外墙悬挂横幅维权的行为过激,违背公序、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故应判令予以撤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王守珍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拆除悬挂于上海市徐汇区蒲汇塘路163弄泰德苑小区4号901室其住所阳台外内容为“造谣污蔑华中兆”的横幅;
二、驳回华中兆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华中兆已预缴),由华中兆负担100元,王守珍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 强
书记员:谢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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