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华中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正权,上海庄正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绿蘅,上海庄正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华中兆与被告王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2018年7月2日,王某某以华中兆为被告向本院提起名誉权纠纷(2018)沪0104民初8604号)诉讼,在该案中,王某某主张华中兆捏造事实,通过邮件、短信等形式向部分业主传播“三位物业人员被王某某一家三人无理殴打受伤”的谣言,华中兆的上述行为对王某某及其家人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王某某要求华中兆对其散布谣言的行为予以澄清并赔礼道歉,华中兆拒绝,王某某拉横幅系为督促华中兆尽快澄清事实的自助行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拉横幅的行为侵犯其名誉权,但对被告该行为的定性要依据(2018)沪0104民初8604号案件的审理结果再做认定,现(2018)沪0104民初8604号案件尚在审理中,故对本案应中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陈 强
书记员:谢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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