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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亮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环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华亮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顾爱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永红,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环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根华,江苏彦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亮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环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华亮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亮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华亮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粟  媛

书记员:张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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