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亮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顾爱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永红,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雨薇,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钱炳荣,男,1958年5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申请人:杨炯,女,1970年7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华亮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钱炳荣、杨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钱炳荣、杨炯的银行存款5,400,000元(人民币、下同)或对其他等值财产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钱炳荣、杨炯的银行存款5,400,000元或对其他等值财产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盛 薇
书记员:周燕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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