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华光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陆一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平,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后街室内装潢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少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乐峰,男。
原告华光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后街室内装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院受理的(2017)沪0112民初21456号一案的处理结果与本案的处理存在重大关联,目前因该案当事人已提起上诉,该案件尚未生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处理结果需以(2017)沪0112民初21456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林 叶
书记员:高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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