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华典酒店(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孙沪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坤,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任洁,女,197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再审申请人华典酒店(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典酒店)因与被申请人任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民终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华典酒店申请再审称,任洁曾书面承诺以两个月的工资数额赔偿其给华典公司造成的财产损失,因任洁未按承诺的赔偿数额予以赔付,华典公司遂诉请任洁予以支付。但原审法院对于华典公司的上述诉请未予支持,显属错误,应予撤销。华典酒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基于华典酒店起诉要求任洁赔偿两个月工资的事实基础是任洁的行为造成了华典酒店的商业信誉损失,对此,因华典公司就其损失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原审法院对华典公司的诉请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华典公司以任洁作出的书面承诺作为其诉请的依据,理由并不充分。二审中,任洁自愿向华典酒店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法院予以准许亦无不当。华典酒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华典酒店(上海)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缪 丹
书记员:王 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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