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华劲松与金荣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华某某,男,1969年11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慧,上海市宏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某某,男,1972年3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华某某诉被告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金某某送达,需向被告金某某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陶义才

书记员:薛桂蓉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