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华某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景山路188号粤财大厦23楼2309-2316号。
法定代表人:尹铁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胜,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墅畅食品综合商店,经营场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拱极路4680号1层4室。
经营者:卞修圣。
原告华某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墅畅食品综合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12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撤回对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墅畅食品综合商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某贸易(珠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华某贸易(珠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冯 祥
书记员:谢晓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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