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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国津与窦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华国津,男,1961年12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予迅,上海市天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窦伟,男,1968年6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华国津与被告窦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窦伟采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卫银龙

书记员:张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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