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华培红,女,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晨,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炜铭,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昕,男,197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华培红与被告徐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后原告华培红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培红撤回起诉。
审判员:聂 平
书记员:顾丹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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