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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培红与徐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华培红,女,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晨,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炜铭,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昕,男,197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华培红与被告徐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后原告华培红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培红撤回起诉。

审判员:聂  平

书记员:顾丹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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