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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天利有限公司、袁永勇与赵炜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华天利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洪君毅,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宾卿,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袁永勇,男,196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赵炜,男,197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春艳,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天利有限公司、原告袁永勇与被告赵炜、第三人上海热爪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华天利有限公司、袁永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向第三人赔偿500万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15日,两原告通过股权投资方式成为第三人上海热爪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原告华天利有限公司、原告袁永勇、被告赵炜的股权份额分别为20%、30%、50%。被告担任第三人的法定代表人并负责日常经营,但重大事项须经董事会决议。第三人的核心资产为一款名为《怪物也嚣张》的手机游戏,两原告亦因此游戏投资第三人,为游戏尽快上线运营,共计投入数百万元。2016年,在该款游戏即将完成并已经对外签署代理运营协议、收取版权金后,被告未经董事会同意,利用负责日常经营之便,擅自将该游戏源代码连同著作权以极低之价格转让给北京畅游时代数码技术有限公司,转让游戏所得亦不知所踪。两原告知悉后提出异议,受让方不愿意退出,局面无法挽回,而两原告至今都未看到该游戏的交易合同。两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向第三人监事李正博发出律师函,要求其对于被告侵害公司财产的行为提出诉讼,至今,监事李正博未提出诉讼。故原告提起股东代位诉讼,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赵炜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当事人的民商事案件,本院作为基层法院无管辖权,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重大涉外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涉案标的500万元,属于一般涉外民事案件,依法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赵炜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陆维溪

书记员:吴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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