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华安广鑫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范永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敬,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伟,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卜琳,女,198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刘罡,男,197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璞虑,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卜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上海拼拼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书院镇丽正路。
诉讼代表人:张瑾,监事。
原告华安广鑫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卜琳、刘罡、第三人上海拼拼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华安广鑫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华安广鑫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安广鑫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108元,减半收取计12,05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054元,由原告华安广鑫实业(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仁感
书记员:张丹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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