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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宏伟与上海虫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嘉善虫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华宏伟,男,1973年5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代理人顾立平,上海宋海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虫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翁乾春。
  委托代理人刘亚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翁乾春,男,1974年3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刘亚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宁,男,1977年7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丁颖,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帅,女,1986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上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丁颖,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善虫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宋晓川。
  委托代理人刘亚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圣甲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夏宁。
  委托代理人丁颖,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8年6月27日作出(2018)沪0115民初4529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裁定冻结被告上海虫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57,897.9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原告华宏伟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灵山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并实施了财产保全措施。现原告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上海虫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7,897.97元的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二、解除对原告华宏伟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灵山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查封。
  
  

审判员:黄梦云

书记员:张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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