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华宏伟,男,1973年5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代理人顾立平,上海宋海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虫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翁乾春。
委托代理人刘亚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翁乾春,男,1974年3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刘亚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宁,男,1977年7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丁颖,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帅,女,1986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上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丁颖,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善虫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宋晓川。
委托代理人刘亚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圣甲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夏宁。
委托代理人丁颖,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8年6月27日作出(2018)沪0115民初4529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裁定冻结被告上海虫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57,897.9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原告华宏伟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灵山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并实施了财产保全措施。现原告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上海虫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7,897.97元的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二、解除对原告华宏伟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灵山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查封。
审判员:黄梦云
书记员:张宏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