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代理人顾立平,上海宋海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贺德峰,上海宋海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虫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翁乾春。
被告翁乾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夏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杨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嘉某虫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宋晓川。
第三人上海圣甲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夏宁。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某某诉被告上海虫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翁乾春、夏宁、杨帅、嘉某虫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圣甲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上海虫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57,897.97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由原告华某某提供其名下上海市浦东新区灵山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上海虫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7,897.9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原告华某某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灵山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宏毅
书记员:赵晓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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