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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某某与上海虫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嘉某虫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代理人顾立平,上海宋海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贺德峰,上海宋海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虫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翁乾春。
  被告翁乾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夏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杨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嘉某虫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宋晓川。
  第三人上海圣甲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夏宁。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某某诉被告上海虫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翁乾春、夏宁、杨帅、嘉某虫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圣甲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上海虫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57,897.97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由原告华某某提供其名下上海市浦东新区灵山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上海虫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7,897.9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原告华某某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灵山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宏毅

书记员:赵晓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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