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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沣沅弘(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59层。
  法定代表人:朱可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慧芸,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新悦,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沣沅弘(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艳庆。
  原告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铎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乌鲁木齐汇沣通达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永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筝菁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沣沅弘(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沣沅弘(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90,727,786.14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中信达(唐山)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其提供了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沣沅弘(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90,727,786.14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熊雯毅

书记员:史伟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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