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丁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程,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力琼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江叶。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力琼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我院于2019年8月13日受理此案。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婷钰
书记员:金 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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