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丁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程,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牧弘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维刚。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牧弘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撤诉。
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钱建亮
书记员:邓怡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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