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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上海翠花包装制品厂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丁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程,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凯宇,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翠花包装制品厂,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投资人:丁翠花。
  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翠花包装制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经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8月30日作出裁定准许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于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莉莎

书记员:邝梦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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