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丁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程,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凯宇,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翠花包装制品厂,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投资人:丁翠花。
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翠花包装制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经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8月30日作出裁定准许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于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莉莎
书记员:邝梦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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