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华德忠,男,汉族,1963年5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静静,上海捷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杰,男,汉族,1980年4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新元,上海市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德忠与被告周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华德忠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德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黄 燕
书记员:孙 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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