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华志琪,男,194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毅,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雨聪,男,199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被告:浙江大搜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原告华志琪与被告陈雨聪、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浙江大搜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原告华志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华志琪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志琪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华志琪已预缴),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费紫燕
书记员:范孝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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