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华成科,男,197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浩,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前航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周中,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瑜,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玲,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华成科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前航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航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4民初15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以前航公司审计报告所记载的所有者权益数额为基数计算的股权回购价格,无法真实反映华成科持有前航公司股份的价值。故,一审法院对前航公司股权价值这一本案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4民初1555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华成科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800元予以退回。
法官助理 何 伟
审判员:陈晓宇
书记员:汤征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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