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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控程欧电力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欣必欣成套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华控程欧电力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南志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兴,上海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增南,上海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欣必欣成套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徐雪生。
  原告华控程欧电力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欣必欣成套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华控程欧电力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控程欧电力设备(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12元,减半收取2,15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24元,合计诉讼费3,68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徐  霖

书记员:潘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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