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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正言与刘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华正言,男,1945年5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丁莹,上海朱方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娜,女,1985年10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
  原告华正言诉被告刘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正言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丁莹、被告刘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正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以下币种同);2、判令被告支付以1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年利率24%计算利息,从2016年1月25日起计算至还清为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被告出具借条,约定于2016年5月30日归还。之后,原告曾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故诉讼法院。
  被告辩称,对借款无异议,现我无力归还借款,可能需要服刑完毕后才能还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当天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100,000元,被告出具借条,约定于2016年5月30日归还。此后,原告多次催讨借款,但被告未按约归还借款。故原告涉讼。
  以上事实,由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籍资料、借条、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庭审笔录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未按约归还借款,依法应承担归还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主张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利息的诉请,因其提交的借条未约定利息但约定借款归还日期,故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调整为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华正言借款人民币100,000元;
  二、被告刘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华正言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刘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  斌

书记员:蔡翠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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