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邱华伟,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平,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康正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安陆市。
法定代表人:陈天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海斌,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氏大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沈飚。
被告:上海华氏大药房有限公司环龙分店,营业场所上海市。
负责人:黄琼。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康正药业有限公司、上海华氏大药房有限公司、上海华氏大药房有限公司环龙分店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佳璐
书记员:王佩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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