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华润怡宝饮料(中国)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刘明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恩洁,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学敏,男,196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被告:张万春,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
原告华润怡宝饮料(中国)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诉被告杨学敏、张万春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立案。原告华润怡宝饮料(中国)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润怡宝饮料(中国)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杨学敏、张万春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华润怡宝饮料(中国)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劲草
书记员:王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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