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华润超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波,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蕊,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金仕堡体育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彬,负责人。
原告华润超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新金仕堡体育发展(上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此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润超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润超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张 莉
书记员:周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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