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华润(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李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波、秦蕊,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嘉定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王正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天明,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润(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嘉定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润(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润(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王筑慧
书记员:樊佳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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