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坤、李娟,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泽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卫华。
被告:广州盈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林潮。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宝、文斌,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潮,男,1970年5月26日生,汉族,住广州市。
被告:赖微微,女,1969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宝、文斌,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力科,男,1973年9月2日生,汉族,住广州市。
被告:许丽娜,女,1977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广州市。
被告:陈益灿,男,1964年2月1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
被告:李卫华,男,1966年3月2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
原告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泽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信物业)、广州盈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斯贸易)等企业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4年1月,其与被告泽信物业、盈斯贸易、黄力科、林潮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发起设立资金信托计划。2015年3月,原告与被告泽信物业签订股东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泽信物业提供75,000万元借款。盈斯贸易、黄力科及其配偶许丽娜、林潮及其配偶赖微微签订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2015年10月,林潮签订《股东借款债务加入承担协议》,此后原告与林潮签订抵押合同,林潮以其名下房地产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林潮配偶对此予以确认。2016年12月,被告陈益灿、李卫华与原告签订股权质押协议,将其持有的股权为借款合同提供质押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放款,各被告未按约承担还款及担保义务,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赖微微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称:其住所地在广州市,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股东借款合同约定,如发生争议,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签署的保证合同也作了相同约定。该管辖约定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根据该约定,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综上所述,被告赖微微的管辖异议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赖微微对本案提出的管辖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员:熊雯毅
书记员:史伟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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