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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莲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王贵宝,男,195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新村XXX弄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芳(系原告王贵宝女儿),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王庆芳,女,198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杨南路XXX弄XXX号XXX室。
  上列两解除保全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伟,上海汉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华莲英,女,195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王贵宝、王庆芳与华莲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2018)沪0115民初94698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华莲英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永泰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解除保全申请人王贵宝、王庆芳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华莲英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永泰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燕燕

书记员:褚晓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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