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华雯,女,198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吴颖,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严海平,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喜季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华雯诉被告上海喜季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起诉,系对自身权益的处分,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雯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汪宇婧
书记员:周 诗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