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卓传英,女,196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鼎元,上海市广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阿妮,上海市广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晋升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周伟光。
原告卓传英与被告上海晋升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升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卓传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鼎元、黄阿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晋升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卓传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的劳务费3,800元。事实及理由:原告于2019年6月15日起在被告处担任洗碗工,双方签订劳务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9年6月15日至2021年6月15日,每月劳务报酬3,800元等。2019年10月31日下午,被告因欠付租金及物业管理费,经营场地被出租人收回并停止营业,原告当月的劳务报酬也没有支付。
被告晋升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后未应诉答辩,亦未提供相应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原、被告于2019年6月25日签订《劳务协议书》,约定协议期限自2019年6月15日至2021年6月15日,原告担任洗碗工,每月劳务报酬为2,500元等。当日,双方另签订《薪资补贴确认书》,约定被告每月另支付固定加班费700元、另外加班400元及全勤奖200元。2019年10月底,被告停止经营,因欠付原告2019年10月的劳务费,致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劳务协议书》和《薪资补贴确认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提供劳务,被告应按约支付劳务费。被告欠付2019年10月劳务费3,80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劳务协议书》、《薪资补贴确认书》、银行流水记录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等诉讼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晋升餐饮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卓传英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的劳务费3,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上海晋升餐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高贵荣
书记员:韩 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