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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某某交通肇事起诉书_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崆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卓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租住于本区**镇**村**社**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5月6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0日19时13分许,被告人卓某某驾驶京Q****3号小型轿车载被害人杨某某前往本区汽车东站附近就餐,车辆沿泾河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火车站桥下路段时,被告人所驾车辆撞于路中隔离带,致车辆侧翻,卓某某、杨某某不同程度受伤,车辆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杨某某经平凉市人民医院治疗无效于2020年2月6日下达病危通知并建议其他医疗机构继续治疗,次日在家中死亡。2019年7月16日,经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卓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某无事故责任。2020年2月19日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死者杨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颈5.6椎体骨折脱位,颈脊髓断裂性损伤,发生高位截瘫后多部位并发症,致身体慢性消耗性恶病质,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其死亡与本次交通事故之间互为因果关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卓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积极抢救伤者,被害人死亡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查获经过、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鉴定检验报告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亦供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案发后经协商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卓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梅生

检察官助理:田佳伟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卓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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