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卓雷,男,1968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林,吴要康,上海法知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政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晓红,负责人。
被告:刘晓红,男,1956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湖南省。
被告:刘长华,男,1964年6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
原告卓雷诉被告上海政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晓红、刘长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卓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35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诉讼费用2,635元,由原告卓雷负担(已付)。
审判员:蔡承颖
书记员:丁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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