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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雷与上海政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晓红等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卓雷,男,1968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林,吴要康,上海法知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政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晓红,负责人。
  被告:刘晓红,男,1956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湖南省。
  被告:刘长华,男,1964年6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
  原告卓雷诉被告上海政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晓红、刘长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卓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35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诉讼费用2,635元,由原告卓雷负担(已付)。

审判员:蔡承颖

书记员:丁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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