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峥,上海善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黄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仲春,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漪波,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高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章建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某某与被告上海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高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560元,均由原告单某某负担。
审判员:邵忠华
书记员:陆叶青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