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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国荣与陈俊君、桑振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单国荣,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正娟,上海法知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青,上海赢火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俊君,男,198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雄一,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桑振华,男,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许文俊,男,198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单国荣与被告陈俊君、桑振华、许文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原告单国荣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单国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单国荣撤诉。

审判员:施立富

书记员:沈  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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