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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双倍赔偿!云南省楚雄某某中学与张某某经济补偿金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5-02-06 李北斗 评论0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4)云23民终13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省楚雄某某中学。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
法定代表人:陶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林,云南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峰,男,198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楚雄市人,大学文化,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现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
上诉人云南省楚雄某某中学(以下简称某某中学)与被上诉人张某峰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24)云2301民初4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中学上诉请求:撤销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24)云2301民初4123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支付终止劳动合同二倍赔偿金88725元责任;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依据劳动用工登记机关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0月31日登记备案的公益性岗位合同,与被上诉人提交的《云南省劳动合同书》用工主体、合同期限、工资标准均不相符,即用人单位并非是某某中学后勤服务中心(以下筒称服务中心),故双方在此期间不宜认定为劳动关系,而张某峰基于劳动关系而提出的相关诉讼请求,依法不能得到支持。另外,某某中学后勤服务中心(企业类型:全民所有制企业)与某某中学(组织类型:事业单位)属于不同的法律主体,用人单位服务中心于2022年5月30日经清算后依法注销,故被上诉人不但无权向上诉人主张超过该企业全部注册资金30000元之外的款项,而且其诉请也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的时间为1个月内,即自2024年2月29日18时00分至2024年3月29日止。本案属于“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定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综上所述,现有新的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在原审中提交的劳动合同与州人社局登记备案的劳动合同不符,特别是用工单位、合同期限、劳动报酬等重要条款的约定明显不同,以致造成本案原审的案件基本事实不清,且未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二条的法律规定,从而增加了上诉人的经济负担。特向贵院提起上诉,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和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被上诉人张某峰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某某中学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对楚劳人仲案字(2024)21号裁决书第一项的错误裁决进行纠正,依法判决某某中学不承担支付和赔偿义务;2.本案诉讼费用由张某峰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张某峰于2014年1月1日到原某某中学后勤服务中心从事宿管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9年4月后勤服务中心终止经营,并于2022年5月30日注销。张某峰与原某某中学后勤服务中心最后一次劳动合同到期时间为2020年2月29日。2020年2月28日,某某中学与张某峰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20年3月1日起至2023年2月28日止,从事宿管工作。2023年2月27日,双方续订一年期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23年2月28日至2024年2月28日止。2024年1月28日,某某中学以张某峰的劳动合同于2024年2月28日期满为由,向张某峰发出《云南省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张某峰以连续工作超过10年为由于2024年1月29日、2月24日向某某中学书面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双方协商未果。2024年2月27日,某某中学以“劳动合同期满,甲方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为由,在云南劳动用工登记备案系统办理了张某峰劳动合同的终止备案手续,并自2024年3月起停缴其社会保险。张某峰于2024年2月28日办理工作交接后离职。张某峰的工资发放至2024年2月。2024年3月25日,某某中学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通知张某峰等人在期限内与某某中学办理续订劳动合同相关手续,张某峰于2024年3月26日向某某中学提交《劳动关系协商申请》,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某某中学再次向张某峰发出《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张某峰在后勤服务中心工作期间的工资由后勤服务中心发放,自2020年3月至其离职前,其工资由某某中学发放。张某峰向楚雄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提出仲裁请求: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辞退赔偿金92950元(2×4255元/月×11个月);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3月至2024年2月应签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6475元(4255元/月×11个月)。2024年5月28日,楚雄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楚劳人仲案字(2024)21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由被申请人楚雄某某中学支付申请人张某峰终止劳动合同二倍赔偿金88725元,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二、驳回申请人张某峰的其余仲裁请求。某某中学、张某峰双方对仲裁裁决书中确认的张某峰月平均工资为4225元均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针对终止劳动合同二倍赔偿金,张某峰自2014年1月至某某中学后勤服务中心工作,2020年2月28日与某某中学签订劳动合同,张某峰在2014年至2024年2月离职期间,工作岗位均是从事宿管工作,未发生变化,某某中学未能举证证明系张某峰原因发生劳动关系变更,且某某中学未能举证证明原用人单位某某中学后勤服务中心已向张某峰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之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至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五)其他合理情形。”能够认定张某峰的工作年限应自2014年1月起连续计算至2024年2月25日止,共计10年2个月。同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时,在劳动合同期满时,只要劳动者提出续订,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续订,不能单方终止,劳动合同法并未赋予用人单位是否续订的选择权。本案中,张某峰自2020年2月28日、2023年2月27日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2024年2月28日届满时,某某中学作为用人单位不能单方终止劳动合同。某某中学于2024年1月28日单方通知拟到期终止张某峰的劳动合同,并实际于2024年2月27日实际终止了劳动合同,某某中学已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系违法终止。某某中学虽主张已于2024年3月25日通知张某峰等人续订劳动合同相关手续,双方并未解除劳动合同,是在法律规定的一个月期限内对劳动合同协商签订,但就案涉证据看,某某中学已于2024年2月27日实际终止了劳动合同,张某峰亦于2024年2月28日离职,张某峰在某某中学于2024年1月28日单方通知拟到期终止张某峰的劳动合同的次日,便向某某中学书面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申请,某某中学工作人员亦微信中于2024年2月24日明确向张某峰表示合同已到期,不再签合同,已补招新的宿管员。能够看出,自2024年2月28日至2024年3月25日期间,双方并非对原劳动合同期满协商续订,双方劳动合同实际于2024年2月27日终止。某某中学同时提出张某峰作为编外人员,根据文件应当参加招考,张某峰参加招考笔试面试合格后拒签劳动合同,责任在于张某峰,一审法院认为,人社厅的文件主要目的是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劳动用工管理,通过招考等程序亦是为规范用工,但薪酬保障亦应当与原劳动合同相当或增加,双方因薪酬等问题未协商一致导致未能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合同,并不能减免某某中学作为用人单位的责任,结合案涉证据,张某峰在2024年1月29日向某某中学提交的申请中亦是要求按原薪资待遇进行支付,故某某中学作为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张某峰无法定情形下,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向张某峰支付二倍赔偿金。因张某峰工作年限为10年2个月,应按10.5个月计算二倍赔偿金,庭审中双方均对仲裁裁决书确认的张某峰月平均工资4225元无异议,故某某中学应支付张某峰违法终止劳动合同二倍赔偿金88725元(4225元/月×10.5个月×2)。对某某中学要求判决其不承担支付和赔偿义务的诉请,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由云南省楚雄某某中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张某峰违法终止劳动合同二倍赔偿金88725元。案件受理费5元,由云南省楚雄某某中学负担(已交)。
二审中,某某中学向本院提交了《云南省劳动合同书》一份,欲证明:张某峰与某某中学签订的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的合同属于公益性岗位合同。经张某峰质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该证据并不能证明其与某某中学签订的合同是公益性岗位合同,之前已经与某某中学后勤服务中心签订劳动合同,虽然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期间的合同找不到,但是这段时间都是后勤服务中心为其交纳社会保险,双方的劳动合同有两年一签也有一年一签,但是总体没有间断。
张某峰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据1.陈辰的劳动合同二份,欲证明:2016年8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张某峰、陈辰与某某中学签订的劳动合同不是公益性岗位合同;2018年3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期间陈辰与某某中学后勤服务中心签订的劳动合同与其一致,证明其和陈辰同样是连续的劳动合同关系而不是公益性岗位合同。证据2.交通银行流水三份,欲证明:其参加工作以来工资一直是某某中学和后勤服务中心所发。该组证据经某某中学质证,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认为该证据系伪造,与某某中学现存人事档案不一致,在此时间段陈辰与某某中学签订的公益性岗位合同同样是备案过的;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张某峰提交的银行流水,付款账户不属于某某中学也不属于后勤服务中心,为第三人。因为某某中学后勤服务中心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只有一个银行账户即25161007090********,发放的工资或者劳务费显示付款人名称,张某峰有意隐瞒了付款人的账户名称明显是规避政府对公益性岗位支付的财政资金和社会保险补贴。但恰好证明了其属于公益性岗位。本院对双方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但认为均达不到提交证据的欲证目的,不影响对本案事实的认定与处理,二审不予采信。
二审查明,某某中学于2024年4月停缴张某峰社会保险。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归纳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某某中学应否支付张某峰经济赔偿金。
本院认为,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被上诉人张某峰于2014年1月1日入职某某中学后勤服务中心工作,与上诉人某某中学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2019年4月某某中学后勤服务中心终止经营后,某某中学于2020年2月28日、2023年2月27日连续两次与张某峰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4年2月28日合同届满时,张某峰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某某中学应当与其续订劳动合同,不能单方终止,且劳动合同法并未赋予用人单位是否续订的选择权。本案中,2024年1月28日在张某峰无过错的情形下,某某中学向其发出《云南省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自2024年1月28日起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实际于2024年2月27日单方终止了劳动合同,对此,本院认为某某中学在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与张某峰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合同,应当向张某峰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或者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故某某中学应当按照解除张某峰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其经济补偿,一审法院对某某中学应当向张某峰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计算方法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某某中学提出张某峰2014年9月1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期间是根据政策招聘的公益性岗位人员,依法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上诉理由,因其提供的证据并不能够证明张某峰在此期间为公益性岗位人员,本院不予支持。另某某中学认为只能在30000元的范围内支付张某峰经济赔偿金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某某中学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云南省楚雄某某中学负担(已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莹
审 判 员  刘亚丽
审 判 员  李春年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丕君
书 记 员  胡红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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