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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某与姜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单某,女,1987年1月3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君,上海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某某,男,1984年3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现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金付(系姜某某父亲),男,1964年7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本案与另一案(2019)苏0903民初60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有关联,本案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张  莉

书记员:周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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