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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某某交通肇事案、王某某包庇案_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单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户籍地大连市**街道办事处**村**屯**号,现住大连市普兰店区**街**号楼。曾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23日被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12月6日被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5月11日被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大连市普兰店区人,现住大连市普兰店区**街**号**。因涉嫌包庇罪,经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王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4月2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17时30分许,孙某某超速驾驶辽B****W号大型客车沿大连市普兰店区盖普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该线132km+25m处时,将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栾某甲撞伤,造成车辆损坏。栾某甲被撞后即被一辆由北向南行驶逃逸驾驶人驾驶的机动车拖行、碾压,肇事后逃逸驾驶人驾驶机动车逃逸。

栾某甲被该逃逸驾驶人驾驶的机动车拖行倒在机动车道内后,栾某甲又被由北向南行驶被告人单某某驾驶的辽B****6号轿车刮撞、碾压,致车辆损坏,肇事后被告人单某某驾车逃逸。而后栾某甲又被由北向南行驶李某某超速驾驶的辽B****6号小型普通客车碾压。经大连市普兰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栾某甲系多脏器损伤死亡。

经辽宁学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事故现场遗留散落物属于辽B****6号小型轿车。经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孙某某与栾某甲伤人事故中,孙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栾某甲无责任;栾某甲死亡事故中,逃逸驾驶人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单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栾某甲无责任。

被告人单某某驾车逃逸后指使被告人王某某顶替为肇事轿车驾驶员,其后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辽B****6号小型轿车返回事故现场并向公安机关供认自己是肇事司机,替单某某顶罪。

2019年11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单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某到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自首。到案后二被告人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单某某同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送达回证、人口基本信息及身份证、前科查询证明及刑事判决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残疾人证、居民户口薄、证明、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及调查笔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及通知记录、大连古莲客运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呼气酒精检测结果、检测结果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申请书、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李某某、刘某某、某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单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及检验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情况说明、鉴定意见书、血中乙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单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持已被扣押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被告人单某某是犯罪人,却冒名顶替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妨碍了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卢昌昆
代理检察员:  张洪亮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被告人单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被告人单某某电话:1538229****;被告人王某某电话:13322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材料及调查评估意见书各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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