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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某某交通肇事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19〕34号

被告人单**,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51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徽省亳州市蒙城县******,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南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9日被南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 年4月25日16时24分左右,单**驾驶皖S**/皖SR**挂半挂牵引车在206 国道由南丰往南城方向行驶,车行至206国道1757KM+1OOM南城县建昌镇秋水园红绿灯路口实施右转弯时,因未确保安全,与右侧同向由曹**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曹**驾驶二轮电动车倒地后被货车右后轮碾轧,造成曹**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南城县交警大队研究认定,单**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前科信息、归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调解书、谅解书等书证;2、被告人单**的供述与辩解;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4、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意见书、痕迹检验鉴定意见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单**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佩琴

2019年12月26

附:

1.被告人单**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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