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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某某盗窃案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19〕945号

被告人单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82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苏嘴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5年12月20日被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11日被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9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19年10月17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15日补查重报。2019年1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5日,被害人耿某某通过社交软件“探探”结识了一名叫“王某某”的男子,后经核实为被告人单某某。双方在确认为男女朋友关系后,单某某到耿某某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号楼的家中一同居住。在居住期间,耿某某向单某某展示过家中存放的金银首饰。同年6月9日,单某某趁耿某某不备将其存放在家中的现金人民币1600元、铂金项链2条、黄金项链1条、黄金戒指2个、金元宝1个偷走,并将上述金银首饰拿到大连市金三角装饰城附近道边一收钱币的摊位予以变卖,所得价款人民币6800元用于其个人支出。经大连恒鑫珠宝首饰鉴定有限公司鉴定,所盗铂金项链2条、黄金项链1条、黄金戒指2个、金元宝1个共计价值人民币35672元。

综上,被告人单某某盗窃现金及上述金银首饰共计人民币37272元。2019年7月2日19时许,被告人单某某在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南湖公园广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前科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微信聊天记录、情况说明;

2.被害人耿某某陈述;

3.被告人单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大连恒鑫珠宝首饰鉴定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微信通话录音。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单某某系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马琳娜
检  察  员:  吴  海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单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开发区看守所,联系方式:1529866****;

2.刑事侦查卷宗2册,光盘3张、情况说明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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